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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16-11-30 16:01    

柳州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桂发〔201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自治区、柳州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办公用房维修,是指使用我市预算内维修资金对办公用房(含房屋本身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更新与改造。本细则所称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和特殊用房等。具体为: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务用房、保安用房、人防设施等。

(五)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三条  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在保证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前提下,科学组织,严格控制标准,遵循经济、简朴、适用、勤俭节约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办公用房维修分类

第五条  根据房屋建筑年代、使用年限、老化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设施设备损害程度和维修工作量,分为日常维修、大、中型维修和整体装修。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办公用房经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不得作维修处理。

(一)日常维修。日常维修是指以保持房屋原有的质量等级为目的的房屋修复或设施的日常养护工程。主要包括项目:

1.屋面检漏与修补工程;

2.天沟、斜沟、泛水及落管的检修或防锈;

3.门窗检修和油漆;

4.内外墙、顶棚粉刷;

5.楼地面修补;

6.水、电、气、空调、电梯设施设备的检修和易损配件的更换;

7.上下水管道维修与疏通;

8.办公区道路、场地、围墙、路灯等局部整修。

(二)大中型维修。大中型维修是对主体结构部分较严重损坏或有局部损坏但不构成D级危房的房屋以及已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要求的房屋需进行的维修工程。主要包括项目:

1.房屋基础局部损坏,发生不均匀沉降,采取局部加固处理后可继续使用;

2.房屋部分墙、柱开裂、倾斜等损坏较严重并有继续加剧的趋势,经维修还能使用;

3.楼地面、顶棚、墙面等部位大面积损坏;

4.楼(屋)面大面积漏水,部分屋面已塌陷并有加剧趋势,需进行大面积维修;

5.水、电、气、空调、电梯、智能化设备设施损坏严重、已影响正常使用,需进行大部分或全部更换;

6.办公区道路、护坡、挡土墙、排污管沟等附属设施工程的整治和改建;

7.消防器材的维修与更新。

(三)整体装修。整体装修是指:

1.装修使用达到15年以上,本身设计功能落后,不能满足或达不到办公条件的,除保留主体建筑结构(或对结构局部加固改造)外,对整体建筑需进行整体功能重新设计并进行整体改造装修的维修工程;

2.新建工程的二次装修工程;

3.因城市规划等原因,需要对建筑物立面整体装修的工程。

 

第三章  维修范围、申报与审核流程

第六条  日常维修、大中型维修和整体装修工程项目应纳入我市年度计划及预算进行统一管理。其中,日常维修预算由各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纳入各单位年度预算;大中型维修和整体装修年度投资计划及预算由各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汇总后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申报,纳入我市办公用房年度建设计划及预算。

第七条  非新建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或整体装修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5年,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办公用房损害的可以适当提前。

第八条  租赁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进行大规模装修,确需装修的,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九条  办公用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责成原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不列入我市财政预算。

第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房屋建筑年代、使用年限、危旧老化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等因素,结合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编制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和整体装修方案,并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及预算。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和整体装修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年代(或设备安装时间)、房屋机构类型等;

2.维修项目内容、范围、规模和设计方案;

3.投资预(概)算及资金安排计划;

4.主要设备、材料清单及报价;

5.消防、节能及环保措施;

6.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7.其他附件资料(如图片等)。

 

 

第四章  维修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日常维修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大中型维修和整体装修工程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维修及整体装修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实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投资预算。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控制。因不可预见因素,确需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大中型维修和整体装修预算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申请追加投资计划及预算,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

第十五条  大中型维修和整体装修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大中型维修和整体装修项目开工必须满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审批手续;

(二)已落实年度投资预算计划;

(三)已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审查;

(四)已按有关程序完成施工、监理单位选定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施工合同进行控制,科学安排施工进度及资金拨付,确保资金安全。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竣工结算、资料归档等后续工作,并将大中型维修、整体装修项目的决算资料提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维修应严格执行本细则,各单位应依法接受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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